总 则
黑龙江省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(黑龙江省生产力促进中心)工会委员会(以下简称所工会),是所内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,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,是会员和职工利益的代表。
所工会在所党委和上级工会的领导下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》和《中国工会章程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,依法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。 所工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。坚持群众化、民主化,保持同职工群众的密切联系,依靠职工会员开展工会工作。把工作重点放到部门,全心全意为部门、为职工服务,增强部门组织的活力。
第一章 会员、组织和工作机构
第一条 凡我所职工,承认工会章程,都可以自愿申请加入工会为会员。
第二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: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对我所的工作、生活问题提出批评与建议,要求工会组织向有关部门如实反映;批评工会的任何工作人员,要求撤换或罢免工会工作人员,对工会工作进行监督;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,要求工会给予保护;享受工会举办的文化、教育、旅游、疗休养活动等优惠待遇,享受工会给予的各种奖励。
第三条 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:遵守宪法和法律,维护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,遵守劳动纪律;正确处理国家、集体、个人三者利益关系,向危害国家、社会利益的行为作斗争;维护工人阶级内部的团结统一,团结互助;学习政治经济、文化科学技术,学习工会基本知识;积极参加民主管理,努力完成工作任务;遵守工会章程,执行工会决议,参加工会活动,按时交纳会费。
第四条 所工会组织的最高领导机关,是会员代表大会和它所选举产生的工会委员会。我所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一届。会员代表大会代表一般以部门为单位,按照确定的名额和条件,民主选举产生。
第五条 所工会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,由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,每届任期五年。委员会设主席1人,副主席1人,委员3—5人,所工会委员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,接受会员监督。
第二章 工会与党委的关系
第六条 所工会接受所党委的领导,认真贯彻执行党委的有关决议,定期向党委汇报工作,反映职工的意见和呼声,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。
第七条 对于所党委讨论决定的有关工会工作的重大问题,所工会委员会要认真讨论,组织贯彻实施;对上级工会的决议和工作安排,所工会应结合我所实际提出意见,向党委汇报,并在党委的领导下贯彻实施。
第八条 所工会支持和尊重所领导的决策、指挥和管理权,教育职工遵守我所规章制度,以主人翁的态度参与我所改革和建设,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。
第九条 单位在决定有关职工切身利益等重大问题时,要重视发挥所工会的源头参与作用,所工会应积极准确地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。
第十条 所党委要支持工会依法独立开展工作,按照工会章程和上级有关要求,配备好工会工作,及时足额向工会拨缴经费,并根据“职工之家”建设和工会开展活动的需要提供场地、设施经费等方面的支持。
第三章 基本任务
第十一条 所工会的基本任务:
一、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所工会的基本职责。所工会代表和组织职工依照法律规定,参与我所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,保证职工的知情权、参与权和监督权。
二、承担建设“职工之家”的具体工作。目的是营造以人为本、依法治所的良好内部环境,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,为我所的发展建设建功立业。努力把我所工会建设成组织健全、维权到位、作用明显,深受广大职工拥护和信赖的“职工之家”。
三、负责筹备和组织召开工会会员代表大会,定期召开工作会议,执行工会决议,协调和指导各部门工作,处理所工会日常工作。
四、深入部门、深入群众,开展调查研究,及时了解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需求,协商解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和问题。结合我所的工作特点,作好职工政治思想工作,深入进行职业道德、职业纪律和职业技能教育,提高职工队伍的政治和业务素质。
五、建立和完善与所党委的协商制度,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和调解劳动人事争议,帮助、指导职工与我所签订聘任合同,依法维护职工的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。
六、围绕我所工作,配合有关部门组织职工开展基本功比赛、社会实践、服务社会等活动,支持和鼓励职工爱岗敬业、勤奋进取,发挥主人翁作用。
七、协助和督促我所办好职工集体福利和劳动保护工作,维护女职工的特殊利益,积极开展职工互助工作,做好特困、患病职工的送温暖工作和意外伤亡职工的优抚工作。
八、组织职工开展丰富多彩、健康活泼的文化体育活动,推动我所的精神文明建设,增进职工的身心健康,提高职工的工作和生活质量。
九、根据我所改革和发展的需要,搞好工会组织建设,做好建会和吸收新会员工作。
十、负责收好、管好、用好工会经费、会费和工会财产。
第四章 工会委员
第十二条 工会委员要努力做到:
一、认真学习马列主义、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和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,学习经济、法律和工会业务知识。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,遵守国家法律、所规所纪和职业道德,在本职工作中勇于开拓创新,在会员中起模范带头作用。
二、忠于职守,勤奋工作,廉洁奉公,顾全大局,维护团结,出色完成所负责的各项工作,热爱工会工作。
三、坚持实事求是,认真调查研究,如实反映会员的意见、愿望和要求,热心为会员排忧解难。
四、坚持原则,不谋私利,热心为职工说话办事,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。
五、作风民主,联系群众,自觉接受职工群众的批评和监督。
第十三条 所工会委员会的组成应注意学历、专业、年龄、性别结构的合理性。换届改选时,委员可连选连任。
第十三条 工会委员的选举要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,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,所工会委员选举时,均应采取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选举。任何组织和个人,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。
第十四条 任期内工会委员职位因各种原因出现空缺时,应按以下办法和程序进行替补,以保持工作的连续性和正常运行。
一、所工会主席(副主席)空缺时,由所党委提出候选人,经充分酝酿后,提交所工会全体会员大会选举产生。
二、所工会委员空缺时,由所工会提出候选人建议名单,报所党委,经过充分酝酿,由所工会委员会全体会议进行选举。
第五章 工会经费
第十五条 所工会经费的来源:
(一)会员缴纳的会费。 (二)单位下拨的经费。 (三)其他收入。
第十六条 所工会根据经费独立原则,建立预算、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。实行统一领导、分级管理的财务体制。
第十七条 工会经费受法律保护,任何人不得侵占、挪用和任意调拨。
第六章 附则
第十八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。
第十九条 本章程由所工会负责解释。
黑龙江省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工会 二○○八年五月六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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